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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2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林××负担。审判员  林丽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文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