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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实业集团与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洪××。被告: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城镇××声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原告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3元,减半收取5367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合计9437元。由原告宁波××天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