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陈××、黄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黄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乙。被告:陈××。被告:黄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黄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於丹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