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岭市大江商场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恒宇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牟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大江商场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恒宇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牟凌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58号原告:温岭市大江商场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上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妙友,温岭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市恒宇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法定代表人:谢群森,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牟凌舟,市黄岩区北洋镇称歇村岩头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大江商场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恒宇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牟凌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大江商场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大江商���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