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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与象山××制衣厂、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象山××制衣厂,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68号原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81386-6)。住所地:绍兴县××城国际贸易中心××室。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高××。被告:象山××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城××路××号。负责人:史××。被告:史××。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制衣厂、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史××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