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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诸暨市××针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与海宁××××绣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针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海宁××××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342号原告:诸暨市××针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海宁××××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农业对外××开发区海杭路(浙江天工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针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绣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针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针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针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原告诸暨市××针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