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马海江与周冬英、周霞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冬英,周霞,马海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冬英。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霞。法定代理人周冬英。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忠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江。上诉人周冬英、周霞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4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因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上诉人周冬英、周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冬英、周霞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冬英、周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周冬英、周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银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