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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镇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79号原告:彭××。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盈盈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包海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