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镇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79号原告:彭××。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盈盈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包海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