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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段某与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段某。被告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09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