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段某与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段某。被告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09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