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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法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安法商初字第58号原告:苏××。委托代理人:邵×。被告:朱×。原告苏××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瑞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9月24日,被告以机械厂业务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时间。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遂诉请本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朱×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08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08年10月15日、利息为每月600元的事实。被告朱×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真实确定,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朱×于2008年9月24日向原告苏××借款2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08年10月15日、利息为每月6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并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应按时偿还。原、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原告称约定的利息过高,自动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利率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给付原告苏××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元(已减半),由被告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宁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