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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00164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吴××。原告王××为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2009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孙晓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邱 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