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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与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3号原告:余×。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许××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余×负担。审判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光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