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与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3号原告:余×。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许××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余×负担。审判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光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