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俞××、郭××与俞××、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俞××、郭××,俞××,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61号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俞××。被告:郭××。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俞××、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