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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与嘉兴市××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嘉兴市××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贾×。被告:嘉兴市××司。法定代表人: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受理原告沈××与被告嘉兴市××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2009年2月10日,原告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负担。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