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上民二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黄怀刚与浙江省新昌县天姥山胶囊有限公司、潘秋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怀刚,浙江省新昌县天姥山胶囊有限公司,潘秋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上民二初字第1378号原告:黄怀刚。委托代理人:张永锋。被告:浙江省新昌县天姥山胶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秋贞。委托代理人:梁燕贵。被告:潘秋贞。委托代理人:梁燕贵。原告黄怀刚为与被告浙江省新昌县天姥山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姥山公司)、潘秋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继勇独任审理,于2009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怀刚的委托代理人张永锋、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燕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怀刚起诉称:原告总共借给被告天姥山公司人民币125万元。天姥山公司出具借条给原告,承诺在2008年11月8日前归还;如有纠纷,由借条签订地法院管辖。被告潘秋贞同意为被告天姥山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天姥山公司和被告潘秋贞一直未予归还,原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姥山公司向原告归还人民币125万元借款本金;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08年11月9日计算至判决之日止,该项请求对应诉状上的“日千分之一”予以降低);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45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潘秋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黄怀刚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天姥山公司向原告借款125万元的事实。2、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共计20450元。被告天姥山公司答辩称,借钱是有的,但是金额是不对的,08年10月16日讲好借款是40万,实际到帐39.2万,当场预扣利息8000元;08年10月20日借款84万,实际到帐82万,当场预扣利息2万,当时的利息计算是一个星期百分之二。原告诉称的不是全额的本金,其中有3.8万元是利息,实际本金应该是121.2万。公司也没有请别人做过担保,后来原告起诉依据的借条也是当初会计的个人行为,没有法人的授权。被告天姥山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潘秋贞答辩称,借条上潘秋贞的签字是事实,但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出于误解,第一,当时潘秋贞的丈夫刚死了一个星期,身体、心理状态都很差;第二,实际情况是原告和会计把潘秋贞叫到车上,光线不好,没有看仔细;第三,潘秋贞比较相信会计,会计跟她说借过这个人的钱,要确认下,她当时就签了,根本不知道有担保、管辖等内容,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潘秋贞申请证人吕某出庭作证,证明当时被告潘秋贞签字存在重大误解。证人吕某在庭审中陈述:2008年10月16日被告天姥山公司向原告黄怀刚借款40万,实际到款39.2万元,利息预扣8000元;10月29日,向原告黄怀刚借款84万,实际到款82万元,利息预扣2万,利息加本金一共是125万,原告黄怀刚先收走了3.8万的利息。借款是用于公司归还银行贷款的。39.2万元是银行转帐汇过来的,直接汇到公司的工商银行帐上的,还有一笔82万是从原告个人卡上转到证人吕某的农业银行卡上,证人吕峰某到公司在信用社的账户上,用来归还贷款。借款潘秋贞是认可的。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被告天姥山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对这份借条被告天姥山公司没有做过任何授权,公章是会计事后自己加盖的。被告潘秋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条上的签字是受原告和会计吕某的诱骗。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被告天姥山公司陈述加盖公章是会计吕某的个人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潘秋贞陈述签字是受原告黄怀刚与会计吕某的诱骗也无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认定。2、被告天姥山公司、潘秋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2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予以认定。3、原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是被告天姥山公司的会计,也是借款的经办人,08年11月3日出具的借条也是原告以及被告潘秋贞、证人吕某在杭州香溢大酒店签字确认的。被告天姥山公司、潘秋贞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人吕某是被告天姥山公司的会计,也是借款的实际经办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原告的异议成立,且证人证言并无潘秋贞在借条上签名系重大误解的陈述,故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天姥山公司、潘秋贞于2008年11月3日向原告黄怀刚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截至2008年11月3日,本人向黄怀刚总共借到现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本人承诺借款于2008年11月8日前归还。如逾期归还,借款人除按约定支付利息外,每日还需支付借款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执行本借条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由本借条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调查费用、诉讼费用、交通费用、律师代理费用、执行费用等)均由借款人承担。该借条还约定被告潘秋贞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债权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种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天姥山公司未依约还款,被告潘秋贞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决。本院认为,被告天姥山公司欠原告借款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天姥山公司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依约支付逾期利息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被告潘秋贞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现原告自愿降低为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应予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姥山公司辩称,原告实际支付借款金额为121.2万元,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潘秋贞辩称,在借条上签名属重大误解行为,也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潘秋贞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其签名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此辩解亦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省新昌县天姥山胶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怀刚借款1250000元。二、被告浙江省新昌县天姥山胶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怀刚违约金76820元(违约金按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08年11月9日计算至2009年2月10日)三、被告浙江省新昌县天姥山胶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怀刚律师费20450元。四、被告潘秋贞对被告浙江省新昌县天姥山胶囊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潘秋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省新昌县天姥山胶囊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16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退还原告黄怀刚8025元,由被告浙江省新昌县天姥山胶囊有限公司负担13025元,被告潘秋贞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继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燕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