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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09年2月10日以与被告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