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昌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佳信针织有限公司、刘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昌汛纺织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佳信针织有限公司,刘国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0号原告:义乌市昌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济开发区三期。法定代表人:吴俊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江云,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义乌市佳信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尚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荣六,执行董事。被告:刘国芳,德兴市花桥镇大茅山铜矿梨园区11栋1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昌汛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佳信针织有限公司、刘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昌汛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昌汛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国芳的起诉。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