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刑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可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可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569号罪犯张可杰。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了(2006)慈刑初字第1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可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9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可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可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获优秀安全员、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可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可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