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军朋、梁翠芳、廖响辉与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19号申请人姜军朋、梁翠芳、廖响辉与被申请人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3018号、3095号、29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军朋、梁翠芳、廖响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帐户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帐户存款1915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