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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军朋、梁翠芳、廖响辉与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19号申请人姜军朋、梁翠芳、廖响辉与被申请人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3018号、3095号、29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军朋、梁翠芳、廖响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帐户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中长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帐户存款1915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