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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康凯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省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康凯物资有限公司,陕西省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237号原告西安康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袁亚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叶、刘启鸣。被告陕西省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号高速经纬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杜新科。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769号。法定代表人范富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康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康凯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