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周济与苑波、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济,苑波,周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58-1号原告:周济。委托代理人:XX海。被告:苑波。被告:周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济诉被告苑波、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