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咸秦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鹭星电子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鹭星电子有限公司;陕西如意电气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咸秦执字第302号申请人鹭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星工业区二号厂房四楼。法定代表人林炳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如意电气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咸兴路7号。法定代表人苏增盟,系该公司总经理。鹭星电子有限公司诉陕西如意电气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了(1999)咸秦茂法经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给银行抵押,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中止。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破字第00007-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陕西如意电气总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咸秦茂法经初字(1999)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