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合作银行××桥支行与郑甲、郑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作银行××桥支行,郑甲,郑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桥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前路。法定代表人池××。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郑甲。被告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桥支行与被告郑甲、郑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桥支行以二被告已于2009年2月5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于同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浙江××合作银行××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