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12号原告徐××。被告莫××。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91.0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吴国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倪晓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