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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12号原告徐××。被告莫××。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91.0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吴国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倪晓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