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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黎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753号原告:黎某。被告:顾某。原告黎某(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顾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萧京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被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争吵。被告时常无端怀疑原告,并有暴力行为,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24500元)。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平时对原告及其带来的女儿也是好的。现在虽然有矛盾,但夫妻感情还是好的。如果不离婚的话,保证对原告及女儿好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也因琐事缺乏沟通而争吵。2008年3月,原告搬出在外居住。同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其请求。2008年12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以及(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的共同生活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近来双方因缺乏交流争吵而产生矛盾,但只要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以家庭及子女为重,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视双方间的夫妻关系现状,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黎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萧京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