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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与黄××、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黄××,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6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邵××。被告:黄××。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黄××、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2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620元,由林××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二���十日书记员  蔡寿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