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与黄××、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黄××,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6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邵××。被告:黄××。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黄××、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2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620元,由林××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二���十日书记员 蔡寿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