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山今××料××司与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山今××料××司,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549号原告:慈溪市山今××料××司。工业园区××海路。法定代表人: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被告:邹×。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山今××料××司与被告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山今××料××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施 亚 萍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龚卓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