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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山今××料××司与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山今××料××司,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549号原告:慈溪市山今××料××司。工业园区××海路。法定代表人: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虞××。被告:邹×。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山今××料××司与被告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山今××料××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施  亚  萍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龚卓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