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2民初00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委托执行函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51号 礼泉县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王某申请执行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你院辖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之规定,该案由你院代为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委托执行函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51号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王文耀申请执行张天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被执行人张天民住所地在礼泉县人民法院辖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之规定,该案应由礼泉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