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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2民初00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委托执行函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51号 礼泉县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王某申请执行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你院辖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之规定,该案由你院代为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委托执行函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51号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王文耀申请执行张天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被执行人张天民住所地在礼泉县人民法院辖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之规定,该案应由礼泉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