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永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项伟龙与黄子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伟龙,黄子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04号原告:项伟龙,康市东城街道十里牌村恒富路137号。委托代理人:陈平安,。被告:黄子标,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舟山一村家堂山31号。委托代理人:蒋晓航。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伟龙被告黄子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伟龙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伟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项伟龙负担。审 判 员 应美琪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章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