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碑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原系陕西亚特俱乐部出纳。2008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2008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0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陕西亚特俱乐部出纳之职务便利,擅自将其经手保管的单位人民币150521.80元用于电子游戏。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了犯罪事实,并由其父向单位退还30000元,下余赃款不能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抓获证明、对账清单、鉴定结论、陕西亚特俱乐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张某在单位报案前,向其单位有关负责人员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其亲属也积极向受害单位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11年10月22日止);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卫军人民陪审员 环福存人民陪审员 王 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楠打印;张璐校对:王楠送达:2008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