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宋某某。被告郑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经协商夫妻关系已经和好,原告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爱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