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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宋某某。被告郑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经协商夫妻关系已经和好,原告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爱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