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仁义与台州市龙模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仁义,台州市龙模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朱仁义,市黄岩区头陀镇溪坦村146号。被告:台州市龙模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仁义为与被告台州市龙模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愿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愿庭外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仁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朱仁义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