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孙志昌与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王其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昌,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王其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55号原告:孙志昌,系嘉善县魏塘镇天天钢管租赁业主。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镇盛陵路38号。法定代表人:俞云梅,执行董事。被告:王其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昌与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王其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诉讼保全费1200元,合计诉讼费271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