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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蓉华与陈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蓉华,陈晓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43号原告:潘蓉华,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个体业主,住重庆市忠县花桥镇高石村11组1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咪,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飞,成年,居民,赤城街道中山西路临川桥旁时尚随心时装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蓉华与被告陈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查无陈晓飞此人,另寻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蓉华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光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