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朱海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海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09号原告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12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被告朱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