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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95号原告:张××。被告:李×。委托代理人: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09年2月10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收案件受理费2100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40元,由原告负担1990元,退回原告1050元。审判员 孙 丽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