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张甲、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张甲,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87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张乙、冯×。被告:张甲。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张甲、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以原、被告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撤回对被告张甲、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65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