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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张甲、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张甲,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87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张乙、冯×。被告:张甲。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张甲、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以原、被告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撤回对被告张甲、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65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