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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市高祥包装有限公司与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高祥包装有限公司,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海宁市高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皮都科技工业园民兴路10。法定代表人董雪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文哉,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爱国,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浦西d-11-02地块。法定代表人王志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高祥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高祥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普陀区勾山街道海洋工业园区的两套房屋(舟房权证普字第××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高祥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舟山市万龙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普陀区勾山街道海洋工业园区的两套房屋(舟房权证普字第××1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