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刑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麻法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537号罪犯陈麻法。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6日作出了(2006)宁刑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麻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其它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1865.6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15日以(2007)甬刑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9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麻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麻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受监狱行政记功;2008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安全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麻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麻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维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