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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富山工艺(杭州)有限公司与任鸿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山工艺(杭州)有限公司,任鸿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民初字第91号原告富山工艺(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村。法定代表人张芸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庄道鹤,;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任鸿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云周,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山工艺(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任鸿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富山工艺(杭州)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