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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杭州绿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开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开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105号原告杭州绿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沈半路265号夹板市场1769-74号。法定代表人叶爱梅,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松华,杭州市四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开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65号。法定代表人许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灿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开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绿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绿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要求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元,由原告杭州绿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琛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