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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雷小军与王群英、雷彦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群英,雷小军,雷彦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群英。委托代理人张健,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小军。委托代理人王建章。原审被告雷彦锋。委托代理人王群英。上诉人王群英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群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健、邓飒,被上诉人雷小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章,原审被告雷彦锋的委托代理人王群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6年3月5日,雷小军途经王群英门前,被王群英饲养的狗咬伤左腿,王群英在家中用纱布为雷小军包扎做了处理。三日后,雷小军自感不适,找到王群英,王群英与雷小军一同前往临潼区任留乡卫生院诊治,并为雷小军注射了狂犬疫苗。同年3月21日王群英又同雷小军前往临潼区任留乡南韦村私人诊所就诊。嗣后,雷小军独自在临潼、西安等数家医院诊治,在临潼区雨金中心卫生所住院十二天,被诊断患有犬咬后植物神经紊乱,在西安协和医院治疗时被诊断为咬伤后综合症,被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断为恐惧性神经症,先后花去医疗费6546.1元。2007年4月3日雷小军诉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称,2006年3月5日其被王群英饲养的狗咬伤左腿,造成身体受损害,故请求判令王群英及其子雷彦锋赔偿其医药费等合计18505.8元。王群英承认其饲养的狗咬了雷小军,但辩称狗并未咬伤雷小军,也未出血。雷彦锋未出庭,通过其母王群英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声明,称其自2006年至今与妻子一直在外打工,从未在家。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临民初字第358号判决后,王群英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王群英对雷小军的病症是否与狗咬有因果关系提出异议,经法院多次向王群英释明进行司法鉴定,但王群英未予申请。原审法院重审后认为,王群英饲养家犬未能妥善管理致使咬伤雷小军,王群英是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雷小军要求王群英赔偿损失,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但医药票据中的购药便条不属合法票据,不予认定。雷彦锋婚后长期在外居住,未与王群英共同生活,且狗咬时亦未在家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雷小军要求赔偿继续治疗费5000元,因其并未实际花费,故应待治疗费用产生后另案起诉,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未有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一、被告王群英赔偿原告雷小军医药费6546.1元、误工费360元、护理费240元、交通费457.30元、伙食补助费216元,共计7819.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雷小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735元,由原告承担425元,被告承担310元。宣判后,王群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雷小军所患之神经性疾病与被狗咬没有因果关系,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雷小军的诉讼请求。雷小军则表示服从原审判决。雷彦军认为此案与其无关,亦未提起上诉,但在辩称中表示同意王群英的上诉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群英饲养家犬,但却未能尽到妥善管理之责任,致使其家犬咬伤雷小军,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王群英上诉认为雷小军所患之神经性疾病与被狗咬没有因果关系,但雷小军被王群英饲养的家犬所咬之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且雷小军亦提供相关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雷小军本案诉讼之病症与被王群英所养之家犬咬伤有关联性,而王群英在一、二审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雷小军所患之病症与被狗咬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王群英赔偿雷小军相关损失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62元由王群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