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富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欣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