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7号原告浙江××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3元,减半收取234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共计4061.5元,由原告浙江××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杜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