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路××楼××座。法定代表人: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款通知书之后的七日内,未能如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洁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