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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路××楼××座。法定代表人: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款通知书之后的七日内,未能如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洁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