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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杭州长港钢铁有限公司与嘉善盛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25号原告:杭州长港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素娟。委托代理人:杜中华。被告:嘉善盛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港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盛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支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长港钢铁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港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长港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3元,减半收取1906.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26.50由原告杭州长港钢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