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乐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吕东华、王秀花与徐善亮、枣庄长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东华,王秀花,徐善亮,枣庄长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26号申请人吕东华。申请人王秀花。被执行人徐善亮。被执行人枣庄长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东华、王秀花与被执行人徐善亮、枣庄长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