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5号原告:林××。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倪东方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