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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5号原告:林××。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倪东方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