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郁××、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郁××,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907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郁××。被告吕××。原告黄××为与被告郁××、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王一强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和被告郁××、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黄××诉称:2007年2月15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约定借期至2008年2月1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5000元。被告郁××、吕××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归还借款,但称目前无力还款。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两被告未按期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郁××、吕××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黄××借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郁××、吕××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968】审判员王一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富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