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比夕××厂与余姚市真××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比夕××厂,余姚市真××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70号原告:余姚市××比夕××厂,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开发区××区。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余姚市真××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山镇西城××号。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比夕××厂与被告余姚市真××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比夕××厂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余姚市××比夕××厂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比夕××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66元,由原告余姚市××比夕××厂负担。审判员 沈 永 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勤(代) 微信公众号“”